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余道明律師
- 相對人
- 永慶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195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劉芷妍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余道明律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張秉正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就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座落在花蓮市○○段四四一之七號地號及其上建物,建號二一九三(即花蓮市○○路三五六號)、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萬元的契約(原契約為96年12月9 日訂定,買賣價金為貳仟伍佰萬元),雙方合意契約解除,兩造同意聲請人的違約金為陸拾伍萬元,聲請人之前給付給相對人的壹佰萬元訂金,其中陸拾伍萬元充作違約金,其餘叁拾伍萬元,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聲 請 人: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余道明律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張秉正律師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