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長雄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0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