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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東威勝有限公司

            6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6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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