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號
- 原告
-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威勝有限公司
6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6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