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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湯文章

  • 當事人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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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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