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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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