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讀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讀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讀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6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3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