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甲○○
被告
讀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讀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讀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6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3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