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3,444,830元」記載, 應更正為「票面金額3,444,8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