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3樓 債 務 人 乙○○ 號 債 務 人 吳敏郎即鑫立汽車材料行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確認債權之存在,經核債權人丙○○為被繼承人張延誠之繼承人,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查債權人已拋棄繼承,有96繼字第36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依民法之規定不承受被繼承 人張延誠之債權債務,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