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吳敏郎即鑫立汽車材料行
3樓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確認債權之存在,經核債權人丙○○為被繼承人張延誠之繼承人,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查債權人已拋棄繼承,有96繼字第36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依民法之規定不承受被繼承人張延誠之債權債務,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