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吳敏郎即鑫立汽車材料行
- 3樓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確認債權之存在,經核債權人丙○○為被繼承人張延誠之繼承人,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查債權人已拋棄繼承,有96繼字第36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依民法之規定不承受被繼承人張延誠之債權債務,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