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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債務人
富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7,3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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