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明華即神光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桃園縣大園鄉」,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