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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福星行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97年7月18日 │36,630元 │0000000 │0000-000│ │ │陳春香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89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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