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冠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簡欣正於民國(下同)85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9日至100年8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
三、嗣案外人簡欣正於92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5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92年10月31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萬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4年3月31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丙○○、丁○○、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富里鄉 ○○○段│ │605 │建│ │ │85.37 │公同共有(1│乙○○、││ │ │ │ │ │ │ │ │ │ │分之1) │丙○○、││ │ │ │ │ │ │ │ │ │ │ │丁○○、││ │ │ │ │ │ │ │ │ │ │ │戊○○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52 │花蓮縣富里│中興段60│住商用、│一層48.70 │130.53│ │ │平方公尺│公同共│乙○○││ │ │鄉○○路13│5地號 │鋼筋混凝│二層66.00 │ │ │ │ │有(1分│、簡志││ │ │2號 │ │土造二層│騎樓15.83 │ │ │ │ │之1) │浩、簡││ │ │ │ │樓 │ │ │ │ │ │ │志偉、││ │ │ │ │ │ │ │ │ │ │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