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486號│├──┬───────┬────────┬───────┬───────┬───────┬────┤│編號│發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 │├──┼───────┼────────┼───────┼───────┼───────┼────┤│001 │89年12月29日 │2,000,000元 │90年1月15日 │90年1月15日 │5721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