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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先位聲明駁回。

准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周」姓。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⑴聲請人甲○○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周玲雲與生父張文榮均為阿美族原住民,阿美族原住民社會為母系社會,聲請人之父母為贅婚,婚後育有長子甲○○及次子張一川,聲請人之生父已於94年11月29日往生。依據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第2項本文「贅夫之子女從母姓」規定,聲請人本應從母姓為「周一隆」,惟聲請人生母當時年紀尚輕,傳宗接代觀念薄弱,且為顧及家庭和諧,暫同意聲請人及其胞弟均從父姓。嗣因聲請人母親改信阿美族傳統宗教,傳宗接代延續香火觀念日益加深,或因當時未按贅婚傳統習俗讓子女從母姓,與阿美族原住民之傳統習慣及慎終追遠之精神有違,致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感生活不甚順遂,由聲請人之婚姻生活不過三年即以離婚收場且膝下無子,及其胞弟至今仍未婚可見一斑,此對聲請人心理已有不利影響;又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徵,姓氏為何允宜尊重個人意願,故聲請人為同時延續母親周家香火及父親張家香火,爰聲請變更為父母複姓「周張」,裁定如先位聲明。⑵倘鈞院認聲請人請求變更為父母複姓「周張」為無理由,然聲請人之胞弟張一川仍從父姓,可延續父親張家香火,聲請人為延續母親周家香火,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聲請變更為母姓「周」,並求為裁定如備位聲明。⑶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出生登記申請書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00號、96年度家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各一份為證。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民法前揭規定可認,凡有事實足認該子女原從之姓氏,對於該子女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有明顯不利之影響或背離民間習慣(如招贅婚之從母姓的習慣等)者,宜使其在合乎上列規定之要件下,仍有更易其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子女人格權之行使及兼顧長期負擔扶養義務之一方的權益。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事欄、出生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然依民法前揭規定觀之,子女聲請改姓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茲聲請人之父母均為單姓,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複姓「周張」,於法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無理由,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次查: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規定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其法條規定較為抽象,故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5號、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亦為近來民法親屬編修法時所遵循,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如認變更姓氏對子女為最有利時,相對而言,原姓氏對子女自屬有不利之影響,乃為當然。另查,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因此,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之生父母均為阿美族原住民,為尊重阿美族原住民之母系社會文化與其信仰,且聲請人之生父已死亡,並另有其他從父姓之弟妹得延續香火,可認聲請人若變更為其母親之姓氏將符合其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反之,若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則顯然有不利之影響,故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就此部分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先位聲明無理由,備位聲明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陳景源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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