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請釋明協商金額何時由28,613元變更為20,151元。 ㈡收入部分: ⒈請提出聲請人於北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離職原因證明。 ⒉請提出長城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資料,並 提出於聲請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稅資料。 ⒊請提出順福金香舖之商業登記資料;併陳報何時開始經營。 ⒋請說明於96年7月離職後,有無請領相關補助?金額為若干? ⒌請釋明聲請人出售坐落於花蓮縣吉安鄉○○段1152-5地號土地 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吉安鄉○○○街58號之房屋所得價金35 0萬元支領及使用流向(請製表依時間順序逐項說明)及證明 文件(例如:房貸清償證明等)。 ㈢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⒈請提出車牌號碼B7-9429自用小客貨車之行照影本。 ⒉聲請人罹患慢性鼻炎及每月需支出醫療費500元之證據。 ㈣財產增減變動部分: ⒈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迄今之財產、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動 情形(請製表逐項說明),及94年至97年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 所有權異動資料。 ⒉請釋明陳報狀所載「房子還給前妻」所指之房屋,其地號、建 號及門牌號碼為何?並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及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到院。 ⒊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陳麗華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不動產, 請一併提出94年至97年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及前2年迄 今之財產、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動情形(請製表逐項說明)。 ⒋請提出聲請人94至96年度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94年至97年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