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立盛砂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黃坤森即永吉景觀工程行
- 相對人
- 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08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