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森麟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96年度裁全字第1124號),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12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請裁定限期起訴云云。惟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9日具狀以聲請人積欠購買草皮之貨款新台幣302,400元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前開假扣押裁定准許,然相對人業於96年12月26日以相同之事實,聲請本院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8號),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由本院以97年度花簡字第190號給付貨款事件審理中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裁定卷宗、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190號卷宗核閱無誤,可見相對人業已就該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債權對聲請人起訴,則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