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慶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該提存物,爰請求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花蓮縣政府函、花蓮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為證,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故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