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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4號

變更擔保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67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677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貳張(CA0000000、CA0000000)、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CA0000000),總計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准以准以聲請人提供之面額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076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2張(CA0000000、CA0000000)、500萬元1張(CA0000000),總計2,500萬元為擔保,並以96年度存字第677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憑。並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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