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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長雄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0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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