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森麟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63號 假扣押卷宗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