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7,30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