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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巷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巷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7,30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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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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