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森麟林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麟林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森麟林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031,0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2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