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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娃娃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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