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娃娃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