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湯文章
- 當事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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