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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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