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