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1,89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