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陳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