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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雅敏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陳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陳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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