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陳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