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 飾x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長期環保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7月8日 │2萬元 │WA0000000 │00000000│ │ │乙○○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048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