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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華峰大理石工業│第一商業銀行股│95年11月30日 │ 38,000元 │0000000 │35596 ││ │股份有限公司邱│份有限公司花蓮│ │ │ │ ││ │益壽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鄭光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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