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華峰大理石工業│第一商業銀行股│95年11月30日 │ 38,000元 │0000000 │35596 ││ │股份有限公司邱│份有限公司花蓮│ │ │ │ ││ │益壽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