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利昇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8月29日、97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正鴻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97年2月11日 │29,800元 │CN0000000 │00-00000││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7-00 ││ │ │分行 │ │ │ │ │├──┼───────┼───────┼───────┼───────┼─────┼────┤│002 │謝仲彬 │花蓮縣吉安鄉農│97年3月31日 │21,628元 │FA0000000 │00000-00││ │ │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