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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請人
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長良加油站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30日 │62,418元 │0000000 │04755-1 ││ │有限公司謝金河│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花蓮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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