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鴻益窯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在案,公司負責人林清輝即為清算人,但因公司負責人林清輝於民國98年1月18日死亡,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清算人為股東即聲請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股東有林清輝及聲請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相對人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即林清輝與聲請人為清算人,且林清輝死亡後,清算事務應由林清輝之繼承人與聲請人共同行之,始為適法,是聲請人於林清輝死亡後,聲請將清算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單獨一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