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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號

清算人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鴻益窯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在案,公司負責人林清輝即為清算人,但因公司負責人林清輝於民國98年1月18日死亡,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清算人為股東即聲請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股東有林清輝及聲請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相對人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即林清輝與聲請人為清算人,且林清輝死亡後,清算事務應由林清輝之繼承人與聲請人共同行之,始為適法,是聲請人於林清輝死亡後,聲請將清算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單獨一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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