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8年度花小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月10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