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冠鈞企業社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
㈠代償金額新台幣696,819元中之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之金額各為若干?並請檢附金融機構提出之證明資料到院。
㈡合作金庫銀行98年11月份之指標利率資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