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陳燁真
- 原告丙○○
- 被告冠鈞企業社即甲○○、甲○○、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冠鈞企業社即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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