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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雅敏

  • 當事人
    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福星行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97年7月18日 │36,630元 │0000000 │0000-000│ │ │陳春香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89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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