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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福星行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97年7月18日 │36,630元 │0000000 │0000-000││ │陳春香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89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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