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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葉明堂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5月25日 │9,900元 │CA 0000000│702-9 ││ │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里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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