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葉明堂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5月25日 │9,900元 │CA 0000000│702-9 ││ │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里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