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芮綺生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台幣)│ │ │├──┼───┼───────┼───────┼─────┼─────┼────┤│001 │呂沂庭│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10月30日 │14,400元 │HLA0000000│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60 ││ │ │花蓮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