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蕭清和
被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訴訟代理人
林新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告
豐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雄
訴訟代理人
莊文富
被告
楊國寶即全國模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