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權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東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債務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1月3日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