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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0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湯文章陳燁真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8年度花小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月10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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