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己○○、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辛○○
- 被告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丙○○、庚○○、戊○○、甲○○、壬○○、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辛○○ 相 對 人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和解成立,和解內容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起訴所繳納之裁判費及郵費,依上開規定及和解筆錄約定,自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則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新台幣132,134元應由相對 人負擔,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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