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冠鈞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 ㈠代償金額新台幣696,819元中之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之金 額各為若干?並請檢附金融機構提出之證明資料到院。 ㈡合作金庫銀行98年11月份之指標利率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