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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冠鈞企業社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

㈠代償金額新台幣696,819元中之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之金額各為若干?並請檢附金融機構提出之證明資料到院。

㈡合作金庫銀行98年11月份之指標利率資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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