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冠鈞企業社即甲○○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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