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陳鈺林
- 當事人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蓋樂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葉明堂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5月25日 │9,900元 │CA 0000000│702-9 │ │ │ │二信用合作社主│ │ │ │ │ │ │ │里分社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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