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慈濟醫院 │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2月1日 │84,354元 │HLA0000000│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05 ││ │ │花蓮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