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 │(新 台 幣)│ │ │ ├──┼─────┼───────┼───────┼───────┼─────┼─────┤ │001 │久和工程行│第一商業銀行股│97年9月30日 │3,000,000元 │XB 0000000│000000000 │ │ │陳素玲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