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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新 台 幣)│ │ │├──┼─────┼───────┼───────┼───────┼─────┼─────┤│001 │久和工程行│第一商業銀行股│97年9月30日 │3,000,000元 │XB 0000000│000000000 ││ │陳素玲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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