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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古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 台 幣)│ │ │├──┼───────┼───────┼───────┼───────┼─────┼────┤│001 │台灣自來水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7月15日 │9,660元 │QY0000000 │2940-4 ││ │有限公司第九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管理處 │花蓮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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