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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芮綺生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新台幣)│ │ │├──┼───┼───────┼───────┼─────┼─────┼────┤│001 │呂沂庭│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10月30日 │14,400元 │HLA0000000│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60 ││ │ │花蓮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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