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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設籍於「高雄縣燕巢鄉」,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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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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