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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設籍於「高雄縣燕巢鄉」,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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